甲方:中国健美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惠河南街南岸一号义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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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负责管理中国健美健身运动的行业组织,有权开展健美健身行业培训、等级认证等服务,独家运营管理CBBA 专业健身教练培训考试管理系统,拥有 CBBA 专业健身教练资格认证、培训考核、证书核发全部管理权限;
2.乙方系依法设立、具备健身培训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自愿申请接入甲方官方培训考试系统,开展 CBBA 专业健身教练招生、线下培训、统一考试及学员认证申报业务;
3.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权责对等原则,经充分磋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与系统注册
1.甲方审核乙方经营资质、场地、器械设备、师资、培训体系符合《CBBA 专业健身教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健美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CBBA培训机构行为规范管理的意见》中健协〔2023〕124号文件相关要求后,为乙方注册开通 CBBA 培训考试系统操作账号,授予乙方线上录入学员信息、申报考试、提交认证资料的操作权限。
2.乙方仅可使用本协议项下账号开展CBBA 专业健身教练标准化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学员证书申报业务,不得超范围使用系统。
3.乙方所有培训课程、考核流程、师资标准、收费宣传应当符合甲方统一管理规范,乙方可在甲方标准基础上增设自有增值培训项目,但不得与 CBBA 官方认证体系冲突。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开放标准化 CBBA 培训教学大纲、考试题库、线上申报系统,提供基础系统操作技术指导。
2.对乙方上传的考试合格学员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乙方足额结清当期全部认证费用后,统一制作、发放全国统一有效的 CBBA 专业健身教练证书。
3.向乙方提供甲方最新管理办法、认证政策、收费标准等文件,及时通报培训工作规范内容。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核验乙方经营行为合规性;有权定期/不定期核查的乙方培训现场、现场/线上巡课、宣传资料、教学资料。并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市场满意度调查、教培质量评估等。
2.乙方逾期未足额缴纳认证费用或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暂停、关闭乙方系统账号,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有权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调整系统规则、认证标准,调整前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4.有权依据本协议及配套管理办法收取约定技术服务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在通过甲方资质审核、结清相关费用后,使用甲方 CBBA 培训考试系统,合规开展招生培训、组织学员参加统一认证考试。
2.按照甲方统一标准为合格学员申领相应级别CBBA专业健身教练配套教材、服装和官方 CBBA 证书。
(二)乙方义务
1.签约当日向甲方提交全职授课师资完整资质资料;更换师资须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交新师资资质文件。
2.严格按照甲方统一教学、考试标准组织培训考核,完整留存学员报名资料、培训签到、考试试卷、现场影像记录至少 3 年,甲方核查时无条件配合提供。
3.每期培训考试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合格学员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 CBBA 培训考试系统,不得篡改、伪造学员考试成绩。
4.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应缴纳的全部认证费用。
5.系统账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使用权。严禁乙方将账号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给他人。严禁未授权的账号使用,一旦发现账号实际使用人与注册人不符,甲方有权暂停账号。
6.乙方对其账号下的所有操作(包括学员信息录入、考试申报)承担完全法律责任。若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账号被盗用或被黑客攻击,由此产生的数据篡改、证书错发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独立负责其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过程及学员的安全管理,并为其培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购买足额的公众责任险。因乙方与学员或第三人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劳资、学员退费投诉等纠纷全部均由乙方独自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8.乙方对外宣传、招生文案、短视频、线下物料、销售人员话术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发布任何含有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2)宣传材料备案:乙方制作、发布的任何形式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品、网页内容、社交媒体帖子、视频广告等),其核心内容(涉及对CBBA证书权威性、就业前景、培训效果、费用标准的描述)必须事先提交甲方备案,方可对外发布。
(3)禁止虚假承诺:乙方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学员承诺“包过”、“直出”、“保证获得证书”、“保证高薪就业”等无法确定的结果。
(4)授权范围限定:乙方的所有宣传中不得直接使用“CBBA总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健美协会直属机构(或分支机构)”“中国健美协会指定培训机构”等足以引起误解的名称,且不得宣称其与甲方的关系超出本协议授权范围。
(5)信息真实性:乙方须保证向学员提供的所有招生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师资背景、培训条件等。
(6)禁止买卖、伪造、变造CBBA证书。
第四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年,自乙方培训机构成功注册开通当日计算。
2.协议期满前,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续约,若对方同意续约,应当另行签署合作协议。若一方不同意续约,应在合同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3.如本协议届满时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且双方仍按本协议约定保持往来合作,在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协议之前,双方继续按照本协议执行并受本协议约束。
第五条 费用及结算方式
1.费用主体:乙方为每名申报认证的学员向甲方缴纳CBBA 证书认证费(见下图表内容),结算人数以乙方在系统内提交的考试结业合格学员名单为准。
2.结算周期:单期培训考试全部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结清该批次全部认证费用;甲方收到全额款项后统一制证发证并向乙方开具发票。
3.甲方唯一收款账户(乙方仅可向该账户转账付款,其他账户甲方不予认可):
户名:中国健美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双井支行
银行账号:331166513096
乙方转账时备注格式:XX 机构 + XX 期XX级别培训班认证费,转账凭证自行留存备查。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经营数据、学员信息、系统后台操作规则、定价标准、内部管理文件均属于商业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传播、复制。
2.双方应当约束己方员工、合作第三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员工离职后仍需对合作涉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需全额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维权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开支。
第七条 双方履约承诺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约代表已取得完整授权,签字盖章后本协议具备完全法律约束力。
2.双方全部合作行为、宣传推广、收费经营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乙方承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包含“培训”或相关类目,且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乙方不得通过其关联方规避资质审查或超范围经营。如属地监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应行政许可(资质)的,按属地监管部门要求执行。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认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直接关闭/暂停系统账号、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追索全部欠款、违约金及维权成本。
2.乙方存在本协议第三条第 6 款所列任一违规宣传、买卖证书、协助作弊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除保证金 / 收取违约金、暂停系统权限、直接解除协议;造成甲方品牌损失、行政处罚、诉讼赔偿的,乙方全额承担。
3.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书面催告 10 日内仍未整改的,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协议,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4.乙方伪造学员成绩、虚假申报认证、擅自转让系统账号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直接关闭系统账号、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当地主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协议有效期届满自动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甲方依据本协议违约条款单方解除的,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协议终止;
2.协议终止不免除乙方在合作期间产生的缴费义务、赔偿责任、保密义务;
3.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CBBA 培训机构牌匾、培训考试系统账号,不得再以甲方合作培训机构名义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价格单位为:人民币。
2.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不在双方间构成任何合伙或合资关系。任何一方无权以任何方式代表另一方。
4.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快递、传真或以电子方式(电子邮箱、短信)发送到本协议首部载明的有效送达地址。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甲方(盖章):北京西美文化交流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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